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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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以及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向其或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部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二)提交材料:
1.《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表》(附件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注明接入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提交合作协议;
3.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诊疗科目和相对应的医师名单目录;
4.保障互联网诊疗所具备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等材料。
5.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
(三)审核登记:
1.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
2.审核合格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许可事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在“备注二”栏内注明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科目,并同步录入“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通过执业登记机关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诊疗科目和监督电话。
二、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指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1.受理部门:《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明确的审批机关。
2.提交材料: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材料清单,并增加以下内容:
(1)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2)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内容;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提交合作协议。
3.审核审批:
(1)审批机关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
(二)执业登记阶段
1.受理部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2.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材料;
(2)同“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提交材料。
3.审核登记:
(1)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事项办理;
(2)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在“备注二”栏内注明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科目。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通过执业登记机关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诊疗科目和监督电话。
三、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部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二)提交材料:
1.《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表》(附件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注明接入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提交合作协议;
3.按照《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提供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材料。
(三)审核登记:
1.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
2.审核合格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许可事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名称”栏中增加“XXX互联网医院”,在“备注二”栏内注明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科目,并同步录入“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通过执业登记机关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诊疗科目和监督电话。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指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1.受理部门:《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明确的审批机关。
2.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材料,并增加以下内容:
(1)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中注明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有关内容;
(3)在《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中写明申请核定的第二名称;
(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提交合作协议。
3.审核审批:
(1)审批机关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增加第二名称。
(二)执业登记阶段
1.受理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
2.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材料清单;
(2)同“三、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提交材料。
3.审核登记:
(1)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事项办理;
(2)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名称”栏中增加“XXX互联网医院”,在“备注二”栏内注明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科目。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通过执业登记机关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诊疗科目和监督电话。
五、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受理部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2.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注明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3)合作协议:申请独立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合作协议
3.审核审批:
(1)审批机关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执业登记阶段:
1.受理单位: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2.提交材料:
(1)《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表》(附件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独立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原因和理由,注明接入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情况;
(2)按照《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提供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材料。
3.审核登记:
(1)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事项办理;
(2)审核合格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通过执业登记机关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诊疗科目和监督电话。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有关规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表
2.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意见表
附件1
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电话 | ||
申请内容 | 1. 开展互联网诊疗□ 2. 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3.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 ||
申请核定互联网医院名称 | 1. 2. 3. | ||
互联网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医疗机构自建系统□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系统□ 直接入驻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 | ||
提供材料目录 | 1. 2. 3. 4. | ||
申请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 | |
核准服务 内容 | 开展互联网诊疗 □ 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 |
核定互联网医院名称 | |
核准互联网诊疗科目 | |
审查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处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委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