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汇总

山东省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工作指南

录入编辑:争实科技


 

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工作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中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2.与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情况报告。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应当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中提出申请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原因和理由

2.与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情况报告。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应当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5.设立互联网医院要求的规章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设立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三)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注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等。

2.与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情况报告。

3.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应当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5.设立互联网医院要求的规章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设立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8.资产评估报告。

(四)新申请设置或执业登记的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拟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或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设置或执业登记的相关资料的同时,提交第(二)条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医院名称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由各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进行核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建立互联网医院的,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包括“本机构第一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包括“本机构第一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为“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审批机关审核登记

(一)各级注册登记机关受理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变更登记栏中注明“服务方式:增加互联网诊疗”。

(二)各级注册登记机关受理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组织开展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变更登记栏中注明“服务方式:增加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名称: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三)各级注册登记机关受理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等。对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系统注册。

四、审批机关审核要点

(一)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二)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类别应当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其医疗机构登记号按照卫生机构分类与代码的标准确定,其类别代码核定为“A912”;其服务方式核定为“互联网诊疗”;其登记的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或不得超过合作协议有效期。

(三)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实体医疗机构除第一名称外,其他名称在互联网医院名称后顺延。

(四)组织现场审查工作根据附件2执行。

五、变更登记

(一)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应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互联网医院,重新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

(二)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等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合作协议失效情况时,应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互联网医院名称,重新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事项的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换证)、补证、注销等事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同步变更。


上一篇: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下一篇:上海市关于本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宁夏争实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宁ICP备2023001084号 XML地图 争实科技
    电话咨询:13389508702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