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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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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推动医疗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升全区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

1.推动医疗机构大力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到2020年,全区三级甲等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快实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内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实施县乡医疗一体化服务提升工程,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域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医学检验中心和远程医疗中心,逐步实现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功能,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到2020年,全区基本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县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

建设广西远程医疗自治区级监管平台,引导和规范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发展“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涵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统筹管理、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健康监测、严重精神障碍分类干预的在线管理,及时推送疫苗接种预约、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流程等便民服务信息。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向公众提供传染病流行预警、传染病防控知识和营养健康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充分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膳食消费、环境因素、流行病学因素、虫媒监测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对各种传染病、慢性病、肿瘤、心脑血管等疾病的智能监测和精准预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建设广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居民医疗健康信息管理,实现居民医疗健康信息一人一档、连续记录、动态更新、共享共用,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提升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依托信息平台推行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开展家庭医生网上签约服务,鼓励网上签约医师、药师、护师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四)发展“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推广处方流转平台,发展药品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推广智慧药房,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信息共享,改造传统药品保障流程,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事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药事服务平台,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提供审方、合理用药咨询和精简处方等社会化药事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2.依托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业务协同应用平台,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信息与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促进药品信息的便民惠民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借助第三方支付服务,实现快捷支付。探索建立卫生健康行业统一医疗保障结算平台,统一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不能直接对接社保结算的医疗机构,实现统一结算、统一监管。积极推进医疗保障结算“一站式”服务改革工作,探索“互联网+”网上申报医疗保险经办业务,逐步实现业务经办“零跑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互联网+”门诊特殊慢性病评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家以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将异地就医需求人员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跨省异地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应用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建立医保智能审核动态调整监控机制,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并逐步将异地就医费用、离休医疗费用纳入监控系统。(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发展“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鼓励区内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医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为医务工作者和在校医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学员个人账号和学时累计制度,健全完善学时管理制度,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发挥示范效应,引导施教机构积极投身继续医学教育事业,为全区各级各类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各类施教机构开放共享医学教育培训资源,为构建惠及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增添强大力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科协)

(七)加强“互联网+”卫生健康监督执法。

规范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化建设,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和服务为重点,提高信息采集、数据分析、行政许可、监督执法、投诉举报、网络培训、在线监测、公众服务等业务应用信息化水平。配置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推广信息化监督执法模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发布渠道,推动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促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与行政审批、机构校验等工作联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八)发展“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在医疗设备制造行业,建设一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广医疗健康智能装备。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性病筛查和主动干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卫生计生委)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医疗资源、医保服务、终端管控、健康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数据集成等医疗医保健康综合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支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支持研发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支持生物三维打印技术等方向的技术开发。

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研究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在科技项目、科研成果产业化、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卫生计生委)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九)推进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1.扩建广西健康云平台,加快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统筹制定标准规范和评估体系,强化安全保障,实现信息资源集约化、扁平化,夯实广西健康云基础。对接联通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数据共享通道,强化区域大数据应用,创新便民惠民服务和业务协同服务,实现健康广西和“数字广西”全面融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全民健康信息采集共享子平台,实现基层医疗信息的智能化和自动化采集。汇聚各级各类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形成以全员人口库、电子健康档案库、电子病历库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全区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建设和规范指引,升级、改造和整合已有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系统,逐步规范接入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按照国家制定的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具体要求,依据行业统一的互联互通标准和业务技术规范,加快顶层设计,加强规范指引,推动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核心数据统一采集、标准统一使用、接口统一制定、关键应用统一整合、门户统一集成、资源统一管理、安全统一规划等“七个统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3.在国家现有卫生标准规范体系框架的基础上,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联合制定符合广西实际的卫生计生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医疗健康信息的采集、共享、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标准评估体系,实现标准规范的统一管理、发布和更新,为数据交换、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决策支持提供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一)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流程优化再造。

1.大力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医疗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改善医疗服务,加快实现网上预约挂号、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药品物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医药管理局)

(十二)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大力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体系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加快推进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环境及网络环境建设,升级已建成的卫生计生业务专网,以互联网、虚拟专用网(VPN)、广电网等为补充,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所有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网络全覆盖,为基层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保障。支持开展面向基层的远程医疗服务应用,从“村村通”到“户户用”,实现多终端连线云上家庭医生,促进优质医疗向基层下沉。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

(十三)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3.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成立专门院系,开设相关专业,健全相关学科建设,多层次大力培养“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复合型人才和科研团队,大力引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专门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

4.强化信息应用系统审查备案机制。对已建成和正在新建的医疗健康信息应用系统进行审查备案,进一步清理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建设、需要二次录入进行数据采集、无法提供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的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与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由其他系统替代、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应用系统。对以上清理出的信息应用系统,自治区财政不再支持建设和提供运行维护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四)健全医疗质量监管机制。

1.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依托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

(十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贯彻执行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通信管理局)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通信管理局)

全区各地要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医院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投入,形成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长效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要积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大力宣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成效,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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