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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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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部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5)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形式和内容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包括以互联网医院平台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和通过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两类;远程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间通过信息化技术,为患者诊疗提供相关医疗技术支持,不得直接对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类。

二、加强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准入管理

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湖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对全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或其他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应主动开放数据接口,对接监管平台。

(一)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监管平台线上提出数据接口对接申请同时向核发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

(二)新设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名称。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提交的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中,明确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项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原因和理由等有关情况;与第三方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批准同意将互联网医院作为新设机构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注明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精神实施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参照本条第(一)款申请互联网医院准入

(三)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同意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发给互联网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实体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监管平台线上提出数据接口对接申请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

(五)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的执业登记。已经批准同意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新设实体机构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与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和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同时向监管平台线上提出数据接口对接申请。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互联网医院或互联网诊疗方式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执业登记、增加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或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严格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互联网医院严格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开展。

(一)规范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诊疗仅限于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为首诊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情形的,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本通知所称复诊是指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后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手段获取并掌握患者病历资料,针对明确的诊断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要注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二)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互联网医院应当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开展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全过程质控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发生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三)严格审核人员资质。以互联网医院为平台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可使用在本实体医疗机构注册和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以新增“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只能使用在本实体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同时要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其签名样式或专用签章等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部门)留样备查;鼓励运用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四)严守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和互联网诊疗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互联网医院应当设置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建立患者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加强对本机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五)加强互联网处方管理互联网诊疗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互联网医院应当设置药学服务部门,负责互联网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价互联网处方合理性和药师审核处方情况,促进药物合理使用。提供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服务的互联网医院要建立严格的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药品

(六)鼓励开展远程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城市三级医院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县级医院组建县域内影像、心电、病理等诊断中心,推进区域资源共享。推动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双方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未经省卫生健康委核准,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机构不得冠以“湖南”“湖南省”“湘南”等以及其他指代、暗含全省或者跨市州含义的名称。

、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

(一明确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对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对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做到全部数据全程留痕,确保数据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实体医疗机构作为法律责任主体。提供互联网诊疗的合作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由三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严格实施监管。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本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监管结果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省卫生健康委和其他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人员资质、处方审核、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要定期汇总、分析、发布本区域互联网诊疗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与实体医疗机构同步进行校验。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和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发现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反映,监管平台的对接实施等事项与省卫生健康委信息统计中心联系。

联系人联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欧阳煜,0731-84828517;省中医药管理局  蔡宏坤,0731-84828525省卫生健康委信息统计中心  雷永贵,0731-84822216

本通知自2019918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相关准入事项提交材料清单

2. 湖南省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书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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