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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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3,下同);
2.与黑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并在副本备注页中登记。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黑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互联网医院申报技术指南》要求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资质、房屋、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各项佐证材料;
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3,下同);
2.与黑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二)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并在副本备注页中登记。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黑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互联网医院申报技术指南》要求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资质、房屋、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各项佐证材料;
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二)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五、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执业许可互联网医院,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互联网医院,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互联网医院申报技术指南》要求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资质、房屋、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各项佐证材料;
6.与黑龙江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7.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二)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