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互联网医院材料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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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 机构互联网医院申请,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材料审核。
一、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向 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阶段
1. 提交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设置单位及设置人基本 信息,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应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 软硬件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等内容、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3) 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
网医院的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2. 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
设置申请。
3.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办理。
(二)执业登记阶段
1. 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 拟设立的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3) 拟设互联网医院所配备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名录( 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护士执业证书号、药师执业资 质证明或职称证书,是否为多点执业);
(4) 与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5)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信息安全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
(6) 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至少包含开展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 术
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2. 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提出执业 登记申请。
3.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办理。
二、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 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应注明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主要是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 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软硬件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等内容、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等);
(3)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提交合作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 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4) 实体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所需材料。
2. 受理部门:向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提出设置审批申请。
3.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办理。
(二)执业登记阶段
已设置批准的三级医疗拟执业登记,并增加互联网医院作 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执业登记阶段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注明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 与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协议书应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4) 互联网医院所配备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情况,至少包含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护士执业证书号、 药师执业资质证明或职称证书,是否为多执业机构备案或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
(5)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信息安全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
(6) 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至少包含
开展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7)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需材料。
2. 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
3.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理。
三、已执业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 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新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方式及诊疗科目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医疗机构 执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包含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 与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 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4. 互联网医院所配备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情况
(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护士执业证书号、药师执业资质证明或职称证书,是否为多执业机构备案或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
5.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
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信息安全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
6. 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至少包含开 展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