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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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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校验工作,也可由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五条  建立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互联网医院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互联网医院校验的依据。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为1年,具体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互联网医院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校验期进行校验。

第七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互联网医院校验主管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医院校验申请书》;

(二)校验期内的执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互联网医院名称、法人、经营性质、地点、房屋等内容变更情况;

2.互联网医院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

3.互联网医院科室设置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

4.互联网医院注册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的诊疗科目及相关变更情况;

5.需特殊准入的医疗技术项目及开展情况;

6.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及运行情况;

7.互联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8.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上报及处理情况;

9.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及处理情况;

10.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含政府指令性任务)与活动完成情况。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校验期内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考核、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院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互联网医院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互联网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互联网医院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互联网医院发出《互联网医院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  互联网医院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或公告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年度校验不合格认定。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对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档案,作为互联网医院校验的重要依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积分管理结果和校验结论予以公示。

第三章校验审查和结论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校验申请材料;

(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核实诊疗项目注册、执业人员资质情况;

(三)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与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四)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整改情况;

(五)检查核实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网络安全和数据上传监管平台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启动现场审查程序:

(一)2个校验期内未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互联网医院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1年度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0分的;

(五)校验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现场审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审查人员应掌握互联网医院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管理专业知识。现场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现场审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严谨的原则,按照现场校验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和结论,及时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做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暂缓校验”和“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校验机构做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并录入宁夏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历资料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的;

(三)医疗健康数据没有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系统错误、升级等特殊原因除外);

(四)限期整改期间;

(五)停业整顿期间;

(六)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七)1年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2分的。

互联网医院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互联网医院有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互联网医院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结合听证情况,做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互联网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1年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8分,或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已超过6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校验不合格”结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互联网医院审批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再次受理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互联网医院审批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互联网医院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医院审批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由审批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互联网医院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暂缓校验期内,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  暂缓校验期内,互联网医院出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等情形的,审批部门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医院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校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互联网医院年度校验结论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通报。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分管理情况及时反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审批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宁夏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0-13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宁夏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日起1个月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二)权限划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校验工作,也可由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三)校验程序

1.达到校验期的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互联网医院审批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校验期进行校验。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院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及时向互联网医院发出《互联网医院申请校验受理通知》。

3.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互联网医院校验审查工作,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做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互联网医院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再次受理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互联网医院审批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互联网医院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医院审批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互联网医院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四)监督管理职权

1.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校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2.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互联网医院年度校验结论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通报。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积分管理情况及时反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审批部门)。

(五)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互联网医院出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等情形的,审批部门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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