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核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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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 | 条款内容 | 核查方法 | 核查发现 | 不符合事实描述 | |
0101 | 1.所依托的实体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所开展的业务项目与实体医院开展项目一致,且业务项目与许可证上核准项目应一致; 3.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备案。
| 1. 查看所依托实体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 2.核查实际开展的业务项目 3.查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备案情况。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2 | 互联网医院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准许设置书面答复,并与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 1.查看互联网医院批准设置证明,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互联网医院作为其第二名称。 2.与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3 | 1.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院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互联网医院平台搭建方式。 | 1.查看是否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查看互联网医院平台搭建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或实体医院独立设置。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4 |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备案 | 1.查看互联网医院,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材料备案情况(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3.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5 |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 查看向发证机关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2.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6 | 互联网医院是否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增加相应名称 |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第三方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7 | 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备案情况 | 查看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8 | 互联网医院命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查看互联网医院命名符合规定情况: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 □符合 | □不符合 | |
0109 | 互联网医院相关从业人员资质 | 查看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其他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资质。 | □符合 | □不符合 | |
0110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记录。 | □符合 | □不符合 |
二、互联网医院设置标准
0201 | 所依托的实体医院等级资质 | 所依托的实体医院必须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具备相应资质。 | |||
0202 | 诊疗科目设置 | 查看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 □符合 | □不符合 | |
0203 | 科室设置 | 互联网医院设置的相应临床科室应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 □符合 | □不符合 | |
0204 | 人员设置:医疗人员、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管理人员设置 | 1.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2.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3.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4.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 □符合 | □不符合 | |
0205 | 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②对医疗质量、器械和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③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与控制措施; ④对病历书写、资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等。 | □符合 | □不符合 | |
0206 | 互联网医院质控部门开展医疗质量持续性改进管理工作
| 1.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积极参与省级以上远程医疗服务质控中心组织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工作,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定期巡视。 4.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做好远程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5.受邀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6.提供医学检查检验等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规范开展工作。 7.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 □符合 | □不符合 |
三、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0301 | 建立完整的互联网医院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查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符合 | □不符合 | |
0302 | 互联网医院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 查看互联网诊疗活动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 □符合 | □不符合 | |
0303 |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明确相关权责利 |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 □符合 | □不符合 | |
0304 | 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记录 | 查看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上报制度及记录。 | □符合 | □不符合 |
四、房屋和设备设施
0401 | 服务器、供电、音视频设备符合标准规定 | 1.查看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2.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 □符合 | □不符合 | |
0402 | 网络要求符合规定 | 查看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 □符合 | □不符合 | |
0403 | 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 | 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 □符合 | □不符合 | |
0404 | 基础设施还应具备其他远程医疗需求 | 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 □符合 | □不符合 | |
0405 | 信息技术安全 | 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有上报制度及应急措施方案。 | □符合 | □不符合 |
五、互联网诊疗服务
0501 | 对患者的风险评估及知情同意 | 查看互联网医院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情况,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2 | 规范化的互联网诊疗服务 | 查看落实规范化远程诊疗服务情况: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或许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3 | 规范化的处方审核服务 | 1.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2.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4 | 诊疗信息全程留痕,建立电子病历,且符合相关规定,患者在线查询相关结果及资料 | 实地查看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5 | 互联网医院必须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 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6 | 通过互联网医院鼓励优质资源下沉 | 查看城市二级、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7 |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医师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8 | 互联网医院的双监管、重点监管内容、监督电话 | 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 □符合 | □不符合 | |
0509 | 互联网医疗纠纷处置制度,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及防范机制 | 1.建立互联网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制度流程,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2.查看医疗纠纷记录及处理 | □符合 | □不符合 | |
0510 | 互联网诊疗患者满意度 | 查看每次互联网诊疗全过程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情况,且满意度调查全部实现信息化,防止人为因素更改。 |
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数据统计
1.互联网医院名称: 核查年份: 年
2.互联网年诊疗量: 人/次;互联网医院转诊人次: 人/次;互联网医院县域内转诊人次: 人/次,互联网医院县域内转诊量占比(互联网医院县域内转诊量占比=互联网医院县域内转诊人次/互联网医院转诊人次): 。
3.互联网医院医生工作室开展数量: 个;互联网医生工作室的医生总数: 人;互联网医生工作室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总数: 人。
4.互联网诊疗患者满意度: 。
5.互联网医院违规 次,警告 次,处罚 次。